近日,会宁县检察院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对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案件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撤销该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对象崔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该矫正对象又因无证饮酒驾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
会宁县检察院了解该情况后,第一时间调阅相关案卷材料,调取了该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记录,了解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与教育改造情况。
经调查,会宁县检察院认为该矫正对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又因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车被依法行政拘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提出对崔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监督意见。同时,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在日常监管、法治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检察建议。
目前,该矫正对象已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通过监督此案,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起到了宣传和震慑作用,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今后,会宁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监外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好高墙外罪犯的改造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