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地处西北内陆,降水稀少,形成了干旱、半干旱的温带大陆性气候,产生了较为普遍的沙漠、戈壁景观,生态环境脆弱,可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少,种植养护成本高。
2019年,郭某某春耕时使用打火机点燃周围荒草,未完全扑灭火源导致火星引燃北面荒山,致使复兴乡李沟村大川社170.1亩退耕还林地被烧。
郭某某失火烧毁的大面积国家级公益林系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郭某某的失火毁林行为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该不利影响在地处西北且生态状况极为脆弱的平川地区尤为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聚焦国家级公益林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爱国介绍到。
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郭某某失火罪一案时,发现其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6月27日将该线索移送第二检察部。
经审查发现,被烧毁的170.1亩退耕还林地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为Ⅱ级,损失达348705元,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公益诉讼模式,护航生态环境保护
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件中被烧毁的林地面积为11.34公顷(170.1亩);林地性质为退耕还林地;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地权属为个人,保护等级为Ⅱ级;涉案林地损失为348705元,补植复绿费为1224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郭某某应当对其失火烧毁国家级公益林,破坏林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2019年11月25日,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郭某某失火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郭某某系精准扶贫户,且属于过失犯罪,如果由其承担补植复绿费122472元,会严重增加郭某某的经济负担,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相悖。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践行新时代司法为民理念,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新模式,将恢复植被、减少损失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委托平川区森林和草原局制定了《郭某某失火案植被恢复方案》。要求当事人在适宜时间依照该方案对失火烧毁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2019年11月25日,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一是被告郭某某按照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1.34公顷(170.1亩)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如不能按该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承担补植复绿费122472元。二是被告郭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当庭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愿意公开向社会道歉,并承诺在适宜季节对烧毁的退耕还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2019年12月20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2019年12月31日,被告郭某某在《白银日报》发布公开道歉。2020年春季,被告郭某某对烧毁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了补植复绿,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联系平川区林草部门,共同对补植复绿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通过实地查看,认定郭某某补植复绿情况符合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的要求。
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贯彻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要求,积极发挥司法为民作用,要求被告按照行政机关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要求进行补植复绿,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