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归纳提炼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类型、方式及办案规则,指导类案监督工作实践。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该批指导性案例突出类案监督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遵循行政检察的内在规律,反映了行政检察监督的能动性,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更高质效。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秉持穿透式监督、能动监督、系统监督理念,以个案为切口,对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同类错误或适用法律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或者针对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形成共识。
以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为例,检察机关针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执法决定与行政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通过抗诉纠正个案,并与相关单位就此类案件办理达成共识。
杨春雷表示,下一步,行政检察将一如既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更加注重系统观念,切实增强类案监督意识;更加注重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确保同一类案件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同等处理,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依法能动履职,更加自觉从具体案件中“见微知着”,推动解决一个地方、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