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在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施意见,请予审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监督其纠正”。为贯彻落实《决定》的改革部署,支持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制度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要求。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其根本目标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遵循的原则
(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过程监督及有限监督的原则。坚持事前预防、事中督促、事后监督。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监督的范围
检察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
(一)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进行处罚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为;
(五)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四、监督的措施
行政机关在实施上述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有不行使职权、怠于行使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督促其纠正。
(一)提出检察建议。
(二)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移送违纪、违法、犯罪线索。
五、监督的程序
(一)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二)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至六个月。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督促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四)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具体监督行为以及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一个月内向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回复。
六、工作要求
(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责令纠错,有效预防因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导致的职务犯罪。
(二)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乡镇检察室的监督触角作用,将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依法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应当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
(五)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六)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不受理、不答复且拒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和同级行政监察机关通报。